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23 00:25:52 |   作者: 体育知识


  第三届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暨工作会于2001年12月5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现将经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印发给你们。教学仪器标准化工作对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仪器设施产品质量及规范教学仪器市场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重视,全力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施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促进教学仪器设施技术进步, 提高教学仪器设施标准质量和行业的标准化水平,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仪标委会”)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组织和领导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 负责全国教学仪器设施的标准制定、修订、复审和宣传贯彻等工作。

  第三条在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指导下, 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教育部提出教学仪器设施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制定教学仪器设施的标准化体系表, 并在体系表的基础上, 按照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提出制定、修订教学仪器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五条组织教学仪器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 审查教学仪器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批稿, 对标准报批稿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第六条负责教学仪器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解释及贯彻工作,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 以及担负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本行业的技术咨询工作和推荐本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第七条承担教学仪器设施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品质衡量准则水平的评价或认可工作,评选优秀教仪产品标准。

  第八条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教育部委托办理的与教学仪器设施标准化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教仪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区域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教仪标委会委员为三十三人, 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三人, 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第十一条教仪标委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负责管理印章,处理教仪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和教学仪器设施标准化有关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十二条为便于开展工作, 根据目前条件, 按照学科划分, 教仪标委会下设六个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会):

  分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一人, 秘书长一人,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分委会吸收部分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

  第十三条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达成目标后即行撤销。

  第十五条教仪标委会各分委会根据要求, 拟定本分委会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汇总, 提出年度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复审标准的计划项目的建议,经标委会或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教仪标委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教育部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组织实施并指导和督促各分委会(或负责制订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七条标准起草人提出标准建议, 经分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初步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由标准起草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提交给分委会秘书处, 经分委会正、副主任审阅同意后, 由其秘书处向全国相关的单位和有关委员发送,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征求意见一般为两个月,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者, 均按同意征求意见稿处理。

  第十九条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由其分委会秘书处汇总, 反馈给标准起草人, 由该起草人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其分委会秘书处, 再经分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审阅后, 提交分委会审定, 审定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二十条标准报批稿经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复核后, 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经过审查的提交正、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 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教学仪器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 及对教学有重大影响的产品质量标准,还须通过教仪标委会的最后审定。

  第二十二条标准的审定, 一般应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通过。若需表决, 应有四分之三多数委员赞成, 才能通过审定。

  第二十三条教仪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总结本年度标准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提出下一年度标准制定、修订的计划建议, 审定有关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委员, 应具有教学仪器专业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热心标准化工作, 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委员依本章程在审定标准和评选优秀标准时, 享有表决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数据产生怀疑时, 有权调阅全部试验原始资料。

  第二十六条委员应认真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工作, 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及时反馈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对不履行职责, 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者, 或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应另行推荐委员人选。

  第二十七条单位委员应是各地教学仪器骨干生产单位或研究单位,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和质量活动,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相应分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单位委员出席分委会召开的技术标准审定会和分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受与委员同等的表决权和获得有关联的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基本的产品为教学仪器的生产单位,可担任通讯成员。获准成为通讯成员的单位,由教仪标委会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分委会召开的标准审定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权获得该分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获得发布标准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制、修订教学仪器标准所需订标补助费和活动经费,按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教学仪器行业标准的订标补助费和活动经费大多数来自为:

  第三十五条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CSBTS/TC125。各分委会代号分别为:

  (一)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力学、 热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1。

  (二)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学、 磁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2。

  (三)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光学、 原子物理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3。

  (四)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生物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4。

  (五)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5。

  (六)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小幼教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6。

  为了提高制、修订教学仪器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质量,维护用户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规范生产和装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依照《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1.1 选择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第一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突出,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明显的标准,通常能从以下几方面提出:

  1.2 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一定要考虑需要和可能,应是已具备制、修订条件和近期可能完成的项目。

  1.3 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仪标委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小组承担,也可以由从事教学仪器科研、生产、管理、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参照教仪标委会制订的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实际要提出并承担。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起草小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起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标准化对象为产品的应了解该(类)产品在国内和国外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以及该(类)产品在性能、功能、技术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收集和掌握与标准化对象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和企业标准,尽可能收集发达国家或企业的有关标准和资料;

  熟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以及其它有关标准编写的规定,具有一定文字表达能力。

  承担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起草人应参照规划和实际要填写《教学仪器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1),向分管该项目的分委会(分委会经营事物的规模不涵盖的向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审查签署意见后,由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汇总,编制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初稿,经教仪标委会审核检查通过后报教育部批准发布实施。对于重要的、亟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可直接向教仪标委会主任委员提出,经教仪标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立即实施。

  2.1.2 标准建议稿应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充足资料、做必要的实验验证、取得足够论据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内容及表述要充足表现目的性原则、最大自由度原则和可验证性原则,标准的编写要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2.1.3 起草人在完成标准建议稿的同时,还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采用或参考国外标准情况、引用国内标准情况、协作单位和主要制定过程;

  确定标准名称及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测验证的方法、抽样方法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2.2.1 标准建议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起草人应将前述文件报送有关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由分委会正、副主任对标准结构、内容、体例、文字等进行初审和把关,必要时可召开小范围会议进行研究讨论。起草人应根据分委会正、副主任(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的意见对标准建议稿做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编制说明》做补充修改,正式报送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

  2.2.2 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收到具备一定质量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后,连同《教学仪器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2)行文印发各主要生产、使用、科研、管理、检验、销售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和教仪标委会、分委会委员征求意见,其中使用单位的代表不少于四分之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原则修改意见的,除填写《教学仪器标准征求意见表》外,还应说明理由或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依据。超过2个月未回复意见者,视为同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3.1 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收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后,应及时向起草人转达,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可召开一些范围的、有代表性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论证。

  2.3.2 起草人对反馈回来的意见,应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应重新进行实验验证,取得相关论据,确定对意见的采纳或舍弃,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送审稿。

  2.3.3 起草人应按照标准送审稿采纳意见的情况, 整理形成《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3), 逐条写出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被采纳的理由。

  起草人完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后,应连同其它必要的附件(引用标准、试验资料、检验报告、等同或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有关标准等)一并报送相关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起草人可对参加标准审定的单位、人员和审定方式、地点和时间提出建议。

  3.1 审定标准的方式能为会审,也可以为函审,审定标准的组织者主要是业务相关的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委托的一个或多个分委会,重要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涉及多个角度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及重要的产品质量标准由教仪标委会组织审定。标准的审定方式由负责审定标准的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确定。

  a)标准是不是满足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技术内容是不是满足我国实际和科技发展方向;

  b)对技术指标的规定是否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完整严密等;

  c)与我国有关法令、法规、国家标准是否一致,与有关标准是否协调,与配套产品的要求是否匹配;

  d)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妥当;

  e)审定的标准送审稿其质量性能的水平,属国际领先水平、国际一般水平或国内中等水准中的哪一种。

  3.3.1 采用会审的标准,负责组织审定的分委会(教仪标委会)至少在会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发给参加标准审定会的单位和人员。

  3.3.3 标准审定会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应充分讨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准起草人不参加表决),最后提出审查结论和会议纪要。

  3.4.1 标准采用函审时,负责组织审定的分委会(教仪标委会)应向全体委员发出标准函审通知,并附有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它必要的资料(引用的标准、实验资料、检验报告、等同或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有关标准等),同时还应下发《教学仪器标准函审单》(见附4)。函审时限一般为2个月,超过时限无回函的按同意标准送审稿处理。

  3.4.2 分委会(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对返回的函审意见要做综合整理,与起草人一同研究对返回意见的取舍,提出《教学仪器标准函审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5)和《教学仪器标准函审结论》(见附6)。

  3.4.3 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4.1 起草人应根据会审或函审的意见修改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进一步补充《编制说明》和《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连同必要的附件一并报送负责审定标准的分委会(教仪标委会)秘书处。

  4.2 分委会(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收到标准报批稿后,应严格按照会审或函审的意见进行审核检查,并在体例、文字等方面做把关。当秘书处确认标准已具备报批条件后,应填写《教学仪器标准报批稿审查单》(见附7),由分委会主任委员签署结论性意见,按照《教学仪器标准报批材料清单》(见附8)备齐下列材料:

  c)标准报批稿(附文本磁盘)及其《编制说明》、《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3份;

  d)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参加会审或函审的单位及人员(签字)名单各3份;

  标准报批材料应图文清晰、整洁、页码齐全、装订无误、便于审查和出版。个别修改处应用钢笔或毛笔。将以上材料装在一个文件袋内,《教学仪器标准报批材料清单》贴于文件袋正面,报送教仪标委会秘书处。

  4.3 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对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及附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4.4 经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审核检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连同相关文件送教仪标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在教仪标委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核结论同意报批后,由秘书处行文上报教育部批准发布。

  4.5 对仍有一定的问题的标准报批文件,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将视详细情况与有关分委会或起草人进行协商解决。对于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将做退稿处理:

  c)标准报批稿有重大原则性问题,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内容不完整或差错、与有关标准不协调;

  标准文本不符合交稿、出版要求,如:文字图形不清、通篇格式不符合GB/T1.1要求,术语、文字不规范而修改量较大;

  对于退回的标准报批材料,教仪标委会秘书处要填写《教学仪器标准报批材料退稿单》(见附9),要明确写清退稿原因,经秘书长签字加盖秘书处章后退回。

  5.1 已发布的教学仪器设施行业标准, 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应尽快组织印刷, 及时发送到有关使用单位。

  5.2 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秘书处要积极组织并且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 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 使各方面及时了解和正确理解标准, 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5.3 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应做好标准制修订过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技术档案,作好技术咨询工作,秘书处可以据实为标准起草人提供该标准作为其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6.1 教学仪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在教仪标委会内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则, 国家标准的报批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6.2 自本规则批准发布之日起,原《教学仪器标准起草、复核、审查、审定、审核约定文件》停止实行。

  教学仪器标准作为教育部的技术法规,是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它对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得到适用的教学仪器及设备,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实验室建设与更新,减少伪劣产品造成的损失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及时地制修订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推动“十五”期间教学仪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制定本规划。

  1.制、修订标准的项目应有利于促进行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产品更新,有利于限制和淘汰落后的不适用的老产品,积极努力配合学校实验室的装备和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十五”期间拟制修订标准项目总数132个,其中制定标准项目130个,修订标准项目2个。具

  1. 秘书处是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仪标委会)下属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有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教仪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教学仪器标准化的工作和活动。

  2. 秘书处设在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教学仪器研究所为教仪标委会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办公室和工作人员)及部分经费支持。

  3.1 根据教仪标委会的标准体系和全国教育改革的需要,提出教仪标委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规划经教仪标委会审议,上报教育部。

  3.2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教学仪器设施的发展需要,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及落实负责标准起草单位的基础上,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提交教仪标委会或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教育部。

  3.3 根据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时了解各负责标准起草单位的工作进度,做好协调工作。

  3.5 组织教学仪器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收集和分析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3.6 筹备教仪标委会会议,起草教仪标委会文件,并在教仪标委会年会上报告秘书处工作。

  3.8 收缴各单位委员及通讯成员的会费,管理、使用好教仪标委会活动经费、订标补助费,每年向教仪标委会提出预、决算报告。

  3.9 秘书处应定时向教仪标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工作。保持与各委员、单位委员及通讯成员的联系,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教育部所指派的联络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以取得对教仪标委会和秘书处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3.10 承担教仪标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组织实施教育部下达的或有关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

  秘书处应对上级主管部门和教仪标委会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文件资料整理存档,对标准草案各稿(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和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材料)归类存档。

  第三届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仪标委会”)成立暨工作会于2001年12月5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应到委员33人,实到31人,因故缺席2人;第三届教仪标委会主任委员、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同志和第三届教仪标委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第三届教仪标委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负责同志主持会议并作会议总结。第二届教仪标委会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了会议并做了第二届教仪标委会工作总结。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并讲话。

  会议首先向离任的第二届教仪标委会委员颁发了荣誉证书,然后回顾了在前两届教仪标委会的努力工作下,先后制订了114个行业标准和清理原部标准297个所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了这些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对提高教学仪器产品质量、规范市场、保障师生安全健康和提高教学质量所起的非消极作用,对历届教仪标委会委员在经费面临很大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努力开展工作表示崇高的敬意, 感谢教学仪器研究所长期以来为推进教育行业标准化所做的大量工作。 会议指出,新一届教仪标委会是在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背景下成立的,教育发展的均衡性、终身化、信息化、开放性、法制化和科学化等方面都涉及很多标准问题,标准化工作越来越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目前状况远远不能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如何尽快提高我国教学仪器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为全方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较为可靠的保障,既是对教学仪器行业提出的挑战,也是对教学仪器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课题。要完成好这样一个任务,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 标准化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要加快步伐,既要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也要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教学仪器设施在反映技术进步的同时要注重适用、耐用,不搞奢侈浪费。

  2. 要用推进素质教育的观念指导标准化的建设。实验仪器标准的制订一是要充足表现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二是要有利于学生增强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三是要鼓励学生在学习中进行合作和探索性研究。

  3. 目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两个方面,一要适应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尽快制定一批新的教学仪器产品和设备的标准,来满足教学改革的需要及规范教学仪器市场的需要;二要适时地对老标准做废止或修改。

  4. 要充分的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公司参与到标准的制订上来,教学仪器设施行业协会也应当对教学仪器标准化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要在国家标准化的框架内建立起开放性的、社会参与的、良性的标准化制定运行机制。

  5. 标准的宣传和采用。标准的宣传和采用问题也要通过有效机制来推行,可以举办一些标准培训班,让企业学习和理解标准,在生产中自觉使用标准。

  关于经费问题,会议指出:除了争取教育部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之外,要通过多种渠道来筹措标准化的经费。

  会议对教仪标委会秘书处起草的《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草案)》、《教学仪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建议稿)》、 《教学仪器标准制、修订“十五”规划(讨论稿)》、《2002年教学仪器标准制、修订项目(讨论稿)》以及《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讨论稿)》等文件进行了审议。委员们本着对教学仪器行业标准化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许多非常好的修改意见,经过审查,到会委员审议并一致通过上述几个文件,会议要求秘书处按会议提出的要求修改上述文件。委员们认为,第三届教仪标委会应在拓宽领域,调整结构,加快速度,提高水平,保证重点和加强宣传、贯彻与实施等方面做出努力。要使订标重点与教育改革相适应,与提高素质教育相适应;加快制定关系到学校师生安全、卫生、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强制性通用基础标准;加快采标步伐;重视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工作人员对标准化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标准化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切实保证教学仪器标准化工作的质量。

  会议总结时要求各分委会和各位委员要认真系统地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重点抓好6个分委会的换届工作和落实2002年订标项目,注意培训和锻炼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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